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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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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 【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2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5000元 (3)审判阶段: 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2000——20000元/件; 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35000元/件; 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8000——50000元/件;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 (4)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也可选择按比例收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2、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不涉及财产:1000-10000元/件 【按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二)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费率为5%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10-50万元(含50万元)费率为4.5% 50-100万元(含100万元)费率为4%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费率为3%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费率为2% 1000万元以上费率为1%
律师事务所依法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执行政府指导价格。政府指导价格的基准价格和变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因此,各地不一样的,建议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咨询为宜。目前律师费用各省只有指导标准,但不是硬规定,可以由律师和委托人协商确定。一般可以以下标准作为参考。⑴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⑵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⑶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⑶代理事务证:律师代理事务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费用⑶律师信和法律意见书:为委托人发行律师信和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的难易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时间等因素协商费用,每件1500-20000元之间协商费用。6律师调查:根据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代理人,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请求支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二、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累计收费:1。标的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金额的3%收费;2、标的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按2%收费;3、标的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按1%收费;4、标的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按0.5%收费;5、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上述标的金额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项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为500元,最高收费不得超过8万元。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费。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5、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同时废止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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