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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合同违约赔偿的起诉需要确定起诉法院的方法,方法如下: (一)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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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合同违约赔偿的起诉需要确定起诉法院的方法,方法如下: (一)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不明的,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其中: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原告:XXX,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实际经营地XXXX(邮编100),注册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2327.26元及其自2012年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13年3月20日为19271.2元,以上合计281598.4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YXXX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2010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并于实际交房之日起30内向原告支付。 2010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2010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在2011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据此协议,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仍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即2010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计算。 2010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关于推迟交房的致歉信》。在该致歉信中,被告明确说明,“我司将严格依照与您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您支付违约金”。直到2011年12月10日,被告方将《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根据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的违约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实际交付房屋之日30日内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始终不支付。2013年1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签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字): 20XX年X月XX日
索赔合同违约赔偿的起诉需要确定起诉法院的方法,方法如下: (一)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不明的,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其中: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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