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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资产重组现金收购问题而言1.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判断)2.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判断)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判断)4.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判断)5.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公司大股东现金收购资产重组程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提议修改公司章程: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 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大)会决议:一般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种类股股东的同意:当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种类股股东的利益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章程修改需要经过种类股股东同意这一程序; 特定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需报主管机关批准; 特定章程变更事项的公告:章程变更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比如经营范围是章程必须记载事项,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应当予以公告; 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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