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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由此可见,立案标准有三条:1。有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在已经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客观存在,不是主观猜测;现有证据证明,不是没有根据的。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如果其行为只构成犯罪,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则不应立案。3、属于自己管辖。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为: 1.有犯罪事实; 2.符合管辖范围; 3.犯罪金额达到立案的要求等。 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车险经侦大队的立案标准是,汽车骗保金额超过三千元,公安部门便可立案侦查。汽车骗保金额超过三千元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所以应当予以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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