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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批复下来的有效期是两年。 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
宅基地批复下来的有效期是两年。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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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在为止,都是有权批的。审批涉及材料:1、规划科、地籍科出具的意见(各1份);2、村委会证明、村民个人申请(各1份);3、城乡宅基用地申请书(3份);4、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1份);5、申请人拟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标有四至尺寸的示意图(2份);6、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现有宅基地情况证明,包括现有住宅几处、位置、面积等(1份);7、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村(各1份)。8、土地登记表(1套)
1.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时间一般在二十日以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申请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讨论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最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宅基地批准的有效期为两年。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批准文件,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特殊情况除外);(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设新的、拆除旧的、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者下山移民的村庄,已经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四)骗取批准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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