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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热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足额缴纳采暖费;(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设施;(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包括私改、私接、加装供热设...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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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供热的单位应当取得供热资质证书,并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供热主管部门的审验。供热单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指由城市热源单位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有偿向用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指利用热源提供热能、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用热户,指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热源、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井、计量表具、散热器及其他有关设施。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预案。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于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抢修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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