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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债权人要申请债务人破产,按照规定破产案件法院是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收取诉讼费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我们理...
关于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指什么在法律中规定了有: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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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债权人要申请债务人破产,按照规定破产案件法院是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收取诉讼费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我们理解破产企业财产总值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法院按照审计报告认定。 实际操作当中,破产案件在法院正式受理前,一般要与法院进行沟通,不是所有的破产案件法院都能受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尤其如此。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债权的真实性; (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一般要提供报表等财务资料。 (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交纳问题,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等明确规定,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应在案件受理后根据破产财产情况确定数额,并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拨付,申请人不负有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义务。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要求申请人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并在申请人未预先交纳案件诉讼费用时,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或者驳回破产申请,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我们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进一步重申,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清算公司之诉讼案件的审判资源、审判成本,远远大于其他非财产性案件及普通财产性案件,此类案件如果以非财产性案件收费,收费比例不把握好,将与审判实际极不适应,更与国家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成本的分担不相符。同时,由于诉讼成本分担的不合理,极易导致股东在提起司法清算公司诉讼时存在滥用请求权的嫌疑,并谋求实现其自身利益的企图。 目前,全国法院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没有统一的计费标准,各地的作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按财产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既是审判实践的探索并与之相适应的现实体现,又具有法理的广泛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法律应当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均衡体系,同时法律应当是高效和经济的产物,法律的生命在于在实践中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和作用。它不应当允许人们从其规定中不劳而获和拒绝适用法律。针对上述可能存在的搭便车及规避法律现象,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应尽早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诉讼费的缴纳与分担问题,统一各地法院的不同做法,保持法的同一性,维护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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