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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
法律上对数罪并罚的规定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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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对数罪并罚的规定是:数罪并罚的刑期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对犯数罪的人实行并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数罪并罚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一个人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的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后,在刑罚执行完成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有未经处理的错误,或者在判决宣告后,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犯了新的罪行。只有在这三种情况下,才能实施数罪并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数罪并罚并不是简单地加重对犯罪分子数罪的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犯的各种罪行进行定罪处罚,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犯罪分子应该执行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判决如下: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外,应当酌情决定执行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的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应当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管制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后仍必须执行。有期徒刑、拘役的,仍需执行附加刑,其中附加刑类型相同的,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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