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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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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两级专家库的相关专业名单中确定。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依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人;(二)根据规划与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投资人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四)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八)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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