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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人亲笔书写 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不能用打印的,也不能让别人代写。书写时字迹要清晰,语义要准确,不要使用摸棱两可的语言。最好别用铅笔书...
立遗嘱必须要具备几个条件: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意识清楚等等;另外,遗嘱有不同的方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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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注意事项如下: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2、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订立遗嘱不一定要本人亲手写,可以找人代书,也可以采取别的形式订立遗嘱。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1、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这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也是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种遗嘱。 2、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自己书写并签字、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3、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4、录音遗嘱。因为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书写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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