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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刑事司法解释,合同欺诈和金融欺诈的金额标准高于欺诈的金额标准。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个人欺诈公私财产金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当起诉。个人贷款欺诈金额超过1万元的,属于大金额;个人诈骗5万元以上的,属于巨额;个人贷款诈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属于特别巨大。个人票据诈骗金额超过5000元的,属于巨额;个人票据诈骗金额超过10万元的,属于特别巨大。个人保险诈骗金额超过1万元的,属于大;个人保险诈骗金额超过5万元的,属于巨额;个人保险诈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属于金额特别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针对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情节,提出如下意见:合同诈骗罪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较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2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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