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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
1、《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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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从目前在网上公开的各地行政复议试点方案看,试点单位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运作机制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由市(县)政府相对集中全市(县)行政复议权,公安、劳动、交通、农林、农机、工商、地税等行政复议机关不再行使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由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受理、审理、决定。原由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市(县)政府的名义受理,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受理;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由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审理;行政复议决定统一以市(县)政府名义作出。如江苏省海门市、宜兴市有关试点市即采用此种模式。 另一种在受理、审理方面与第一种模式相同,行使行政复议权的问题只是最终行政复议决定的做出仍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只是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采纳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如河南省、黑龙江省黑河市、贵州省福泉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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