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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的:只要当事人与前夫协商致的,户口可以继续挂靠在当地,离婚后是可以不迁出户口的; 2、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
一,不可以: 1,离婚并不是当事人或者孩子变更户口性质的法定条件之一; 2,当事人需要进行户口非转农的,需要当地有相应的政策,而当事人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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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户口的问题,一般是男女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好那要另当别论。 根据有关规定:“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一,法律上并无强制性规定离婚人员的户口必须从前夫或者前妻处迁走,户口挂靠是允许的,这种情况,只能和前配偶协商解决,等对方再婚了,一般是会把户口迁走的,如果当事人有条件的(有两处单独的房产),也可以分户。当事人携带户口簿和离婚证、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分户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具体咨询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当事人双方是否离婚,也没有规定双方的婚姻状况变化后,对方的户口必须迁出。但是,如果双方已经离婚,那么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会有很多不便,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分户或者将户口迁出。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必须符合迁入地的户籍政策。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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