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车辆年检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车5年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二)载货车和大中型非营运载客车10年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三)小微非营运载客车6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四)拖拉机等机动车每年检验一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五)摩托车4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一次;(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得转让(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报废单(注销车辆档案),然后买卖。2014年5月17日上午,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不得开办车辆检验机构。已经开办的,必须在9月底前完全脱钩;从9月1日起,试行非营运车6年内免检;不得指定机动车异地年内免检;不得指定检验机动车。
全面推行小型汽车、货车和中型客车跨省异地检验,申请人可以直接在机动车登记地以外省份直接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目前,大型载客客车与校车不能异地验车,必须回到车辆注册地进行车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2人已浏览
999人已浏览
1,090人已浏览
7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