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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五种: 1、留置。 2、定金。 3、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
债权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五种: 1、留置。 2、定金。 3、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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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债权担保形式一般有以下五种: 第一、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支票、本票等。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支票、本票等。 第二、抵押。 第三、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四、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留置。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可采用的债权担保方式主要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以及其他具有保证功能的形式,如留置和交付定金。此外,担保方式还可分为人类担保、物质担保和两者结合。
债权担保有以下方式: 是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保证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某一财产转移给债权人的占有,后者掌握该财产作为前者履行某一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留置是指债权人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等法律规定的合同中,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一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提前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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