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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综上所述,女方刚生好孩子后孩子哺乳期内,法律上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要求。如果女方非要离婚的,法院支持这种诉求。男方要给女方一定的生育补偿,属于过错方的,还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女方拿到了抚养权,男方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要符合当地消费水平。
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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