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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为:订立企业借款合同的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认为有效。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具备金融借贷许可资质的企业之间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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