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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2)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网络游戏禁止的内容; (3)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盗窃罪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视为盗窃罪,并依《刑法》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首先,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通过玩家操作游戏产生,其价值包括玩家的劳动投入、上网等;另外,许多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可以通过充值卡来实现的,而这种游戏充值卡是游戏玩家通过支付现金(即真实货币)取得。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存在定价,且可以交易、拍卖和转换。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具有《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的特性,应当列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其次,网络盗窃方式表现为非法窃取、拦截、接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或传播的虚拟财产。传统盗窃行为的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由于网络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财产所有权人不必像传统方式一样占有财产,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享有财产所有权,如控制账号和密码即可支配财产。行为人通过窃取、拦截、控制、破坏权利人帐号和密码,导致所有权人失去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即可认定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其实网络虚拟物品纠纷最大的难点在于,对虚拟物品的价值、价格无法认定。在刑法中,侵犯财产类的犯罪的结果犯一般都是以数额定罪量刑的,如果无法认定物品价格那么就无法对行为定性。而在民法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要证明你所损失虚拟物品的价值,严格的说你无法举出有力的能够被法庭采纳的证据。这么说你肯定会有疑问。那么我们假设,你损失的某一个装备是你打B后获得的,你举证说这个东西在游戏市场或者淘宝之类的平台有人以1000元出售同样的物品。但是,在原物不能返还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你的损失只能依照价格鉴定的标准进行赔付。在司法实践中,不会有一家鉴定机构会鉴定说某虚拟物品价值若干元,因为,虚拟物品尤其是游戏装备实际上只是服务器后台上的一串数据,谁也无法认定这些数据值多少钱,更何况这些数据的所有权在不在你还很难说(这个问题就别深究了)。但是,如果你的装备是以现金购买则基本可以认定你的损失。所以,即使你能证明他侵害的行为,你也很难证明你实际受到的损失,从而你也很难追究对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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