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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本质在于主动性,这种主动性在具体案件中,因各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和投案的动机不同有着不尽相同的表现。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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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并不是指犯罪嫌疑人去了公安机关,供认了犯罪事实就可以了,在司法实践中,自首、立功如何认定是一个难题。 投案自首怎么认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构成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双规”“双指”期间的自首问题首先,我国目前的“双规”“双指”完全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产物,可能是独一无二的,在此制度下,纪委、监察部门已经被赋予了与司法机关同等的地位,是用党内“家法”替代了国法,因此,“双规”“双指”制度下的自首问题不是依靠法律能够解决的,由是决定了法学理论上的研究探讨,注定解决不了政治权力干预司法的问题刑事大案要案中,经常会遇到自首的认定问题,特别是在贪污贿赂、职务等经济犯罪案件中,针对被告人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双规”、“两指”措施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是否认定为自首,是个比较普遍和突出的问题,各地的做法也不统一。有些地方认定为自首,有些地方则没有认定,不仅反映了司法认识上的分歧,而且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
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一、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二、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三、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自动投案的行为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实践中,以下情况都视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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