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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报规划国土部门备案,或者在办理工程规划验收时一并办理备案。规划国土部门收到提交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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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建设与地下管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实施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行为;(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四)向地下管线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地下管线复杂地区和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尚未覆盖的区域开展地下管线修补测。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地下管线修补测验收合格之日起2个月内,将修补测成果录入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修补测成果档案。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改建(含紧急抢修发生的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扩建、普查、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备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以及海域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除外。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石油管道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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