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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法律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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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是在2011年4月1日前经批准用地的,执行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06】29号文件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7200元/亩,其中70%可直接发放农户。 二、凡是在2011年4月1日前经批准用地的,执行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11】43号文件规定,四类地区,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1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4000元/人(安置补助费按人均农用地计算);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16000元/亩、未利用地土地补偿8000元/亩,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参照农用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共16000元/亩。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法律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情况下,增加产假15天的多胞胎生孩子的情况下,每次生孩子,增加产假15天。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到期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到两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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