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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司法审查,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
司法审查是指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纠正非法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的侵害。例如,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起诉后,法院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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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司法审查是指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对非法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面是行政权力欲望的膨胀,另一方面是人们越来越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重新审视过去的行政行为,如劳动教养制度和双规制度,受到广泛质疑。因此,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司法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司法审查权的行使机构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司法审查的方式为诉讼程序;司法审查的对象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所针对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内容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并案审查起诉的依据有以下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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