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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原因终结的,如果终结原因不成立,可以要求撤消终结裁定...
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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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措施)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债务人被纳入执行程序后,几乎没有人会自觉主动地交代财产线索及其状况。不少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申请人此时处于弱势地位;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6条规定、第二百四十四条(查封、扣押,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因此,当执行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法律应该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冻结、拍卖:“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不待权利人申请应予继续执行,加强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力,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措施)、第二百四十三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债务人被纳入执行程序后,几乎没有人会自觉主动地交代财产线索及其状况。不少执行案件,不是不能执行,而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者是法院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相较被执行人言,申请人此时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应该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加强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措施)、第二百四十三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措施)、第二百四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措施)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6条规定:“债权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执行时效)所定期限的限制。”《执行规定》104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因此,当执行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人民法院不待权利人申请应予继续执行,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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