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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关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法律的规定,当然要搞清楚同居关系到底是那种同居关系,要知道同居关系有很多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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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即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根据有关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法律的规定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一、案由的确定 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正的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解除同居关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案由确定为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二、法院的一般处理原则 1、一般情况下,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外,其他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对同居关系期间发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4、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其他为个人生活所负债务,由个人清偿; 5、有关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抚养权和扶养费等问题的处理同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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