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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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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有下列情形: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核实后果严重; 2、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权分配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限期内未消除的; 3、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其财务状况,或虚假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经核实后果严重; 公司近三年连续亏损,限期内未消除的; 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终止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终止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是需要具备法定条件的,如果在上市后这些条件不再具备,或者公司发生了不利于继续上市和不宜再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情况,则需要采取暂停其股票上市、终止其股票上市的措施。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由于上列情形而被暂停其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如果有上列第2项、第3项情形之一的,又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就是将其排除出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如果上市公司中有前面所列第1项、第4项情形之一的,在被暂停其股票上市后,在限定的期限内又未能清除所列影响继续上市情形的,就演变成为不再具备上市的条件,这种情况下就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上市,也就是退出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在上市公司中,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即公司决议解散、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于其上市的股票已失去发行主体,也就是公司已不存在,股票也就随之消失,因而对于这些虽已上市交易股票的,需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上市,退出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暂停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按批准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近两年连续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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