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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管线本体上附注相关标识。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及电子标签。以非开挖方式敷设...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进入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区、水源工程保护区、油气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军事用地、文物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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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以及海域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除外。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石油管道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征询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但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准文件的除外。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规划国土部门。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具体使用空间坐标、使用年限、产权归属等事项。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整合现有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全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埋深、管径、管材、功能;(二)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测绘机构以及监理单位;(三)其他具有公共属性的现状与规划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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