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于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至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另外,在伤残鉴定结论作出之日1年后,如果觉得伤残情况有变化的,可以重新向当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并按照新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1.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也就是第一次鉴定申报的材料),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伤残疾鉴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即第一次鉴定申报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第一次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3人已浏览
287人已浏览
132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