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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认定 1、在主观方面,走私淫秽物品罪须具有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才能构成。所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而认...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是:1。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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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视频、视频、录音带、照片、书刊或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视频、视频、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走私淫秽视频、视频50盘(张)以上的:(2)走私淫秽视频、视频100盘(张)以上的;(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相册100副(相册)以上的;(4)走私淫秽视频500张以上的;(5)走私其他淫秽视频相当于上述数量)走私标准的60%以上(相当于)的走私标准的100%以上(相当于其他50%以上)的标准的)。
本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和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没有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规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除了是故意之外,还要求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不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其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1988年12月新闻出版署发布实施的《关于认定淫秽出版物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对淫秽出版物提出了一个比较具体的认定标准,即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七种内容之一,挑逗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就是淫秽出版物: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写或者传授性技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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