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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2021-10-29
法律规定开庭时间具体如下: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复印件,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复印件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当事人。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国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无法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布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地点。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未出庭的;(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三)需要通知新证人出庭,取得新证据,重新鉴定、测试,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如需延长,请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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