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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罪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心态;客体为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对象要件,本罪的对象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起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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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有: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为故意; 3、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包庇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罪、伪证罪、不同的犯罪主体构成不同的罪 一、包庇罪的构成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一)包庇是故意犯罪,过失构不成包庇罪。 包庇罪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包庇行为的,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包庇罪。区分包庇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 3、包庇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犯包庇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以综合认定。如果行为人确定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骗、蒙蔽而为作虚假证明包庇的,不能认定其是出于主观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包庇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包庇罪的客观特征 《刑法》对包庇的方式只规定“作假证明”一种,而司法实践中包庇的方式却多种多样,包庇的形式包括作假证明以及为犯罪分子毁灭、隐藏罪证,这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实践中包庇的具体方式有:隐藏、毁灭物证、书证,制造虚伪的证人证言;制造虚伪的被害人陈述;制造虚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指使、收买、威胁鉴定人作虚伪的鉴定结论;伪造犯罪现场;剪辑、加工视听资料;另外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隐瞒或谎言编造犯罪分子逃跑的路线,方向及地点,故意捏造事实,为犯罪分子鸣冤叫屈,对被害人污蔑诽谤等等,其意图都是包庇犯罪分子,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故而亦认定为包庇罪。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3、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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