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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书版权保护,适用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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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的所有主体中,作者是最为重要的著作权人,所以,对著作权的保护,其核心是对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我国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与使用人乃至与公众的关系,我国著作权保护适用的原则中,始终把维护作者的权益放在首要和核心的地位。
电子书版权保护,适用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
版权保护期具体如下: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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