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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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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要求主要包括: 1、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条件主要包括: 1、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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