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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要以合法手段收集。要提供完整录音证据,而不能擅自剪辑、截取。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
录音取证不采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就算合法。如果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的,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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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要以合法手段收集。要提供完整录音证据,而不能擅自剪辑、截取。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不属于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其特点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
要使录音、录像证据合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三是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为了提高胜诉率,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外,还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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