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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申诉不批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决定自行侦查,也可以退回公...
检察院申诉不批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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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周某,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但公安机关仍可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
对检察院的不予批捕决定申诉是可以的,如果是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那么就可以要求复议;如果被害人不服的,那么是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进行申诉,从而请求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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