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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
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检验按照国家财政部、物价局有关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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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两年复核一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①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②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③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④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⑤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一次;每二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一次。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列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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