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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之后其债务妻子不一定要还,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妻子需要偿还,但是如果该债务是个人债务,则妻子不需要偿还,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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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了,欠下的债务是不是应该由妻子偿还在天河开诊所的李医生去世后,一名病患突然找上门来,拿出一张3万元的《借据》,要求李医生的妻子彭女士清偿债务并支付利息。彭女士称,自己对丈夫欠钱一事毫不知情,因此拒绝还钱。最终结果将会如何呢 丈夫去世突然有债主上门 杨某诉称,李医生开办诊所时需要大量资金,陆续向她借了4笔款共计3万元。2009年4月25日李医生写了一份《借据》给她,写明“借到杨某人民币3万元,利息按3分息计算”。该借款是从2000年开始的,中间曾延续多次,并提供了2007年延续借据的复印件。请求法院判令李医生的遗孀彭女士代为清偿债务并支付利息。 彭女士表示,丈夫李医生是2010年8月间病逝的,她自己婚后就做家庭主妇,没有外出工作,维持家庭收入是靠李医生干活挣钱。她不知道杨某借款给李医生的事情,杨某也没有向她说过。 彭女士还称,李医生刚开诊所时根本不缺钱,她只见过杨某一次,杨某是李医生的病人,她认为《借据》上借款人李医生签名是冒签的。杨某反驳称,李医生借款,彭女士事后是清楚的,她提交给法院的借条是李医生最后一次确认的借条,之前确认的借条持有复印件,但原件都被李医生收回了。 口说无凭,彭女士提出鉴定申请。彭女士先提供了申请职业登记注册书上李医生的签名作为鉴定样本,但杨某认为该签名可能是由他人代签的。杨某有广州某医院门诊处方笺上李医生的签名,彭女士也不干了,说这份材料也可能是伪造的。 2011年4月,法院根据杨某的申请到李医生以前供职的医院调查取证,财务室工作人员却告知,相关资料已全部被彭女士的儿子阿强先一步取走了。事后,阿强承认拿走了签名,他说“原来拿走是想拿去作鉴定,后来就找不到了”。
1、丈夫生前所欠债务,在丈夫去世后,该债务是否需要夫债妻还,这取决于这个债务的性质,具体来说,需要判断这个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这个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丈夫去世后,妻子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要偿还丈夫遗留的债务。如果这个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丈夫的个人债务的话,那么该债务与妻子个人无关,但如果妻子依法继承了丈夫的个人合法财产,则需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3、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若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支出的金额,如借款数额巨大或后续并未用于日常家用,除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偿还,否则不需要。如果不能证明丈夫的债务系,妻子也不能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妻子只有在能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才不需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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