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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和继母离婚,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未成年继子女由父亲抚养的继母同意继续抚养的,监护权由双方协商,继父和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
《》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间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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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其实这个情况于情于理都是应该继续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毕竟血溶于水,常人也是更能信任亲生父母对孩子的照顾和抚养会更尽心尽力一点。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住上海市某区。被告:肖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肖某6岁时,父亲去世。三年后肖某母亲董某与原告王某再婚,结婚后双方未再生育子女,王某对待肖某如同亲生,肖某的生活费以及上学学费均是由王某和董某两人负担直至成年。 1983年王某与董某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双方争吵不断,并且逐渐发展到相互大打出手。同年4月,王某和董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接触婚姻关系。此时肖某已经成家立业。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的年龄逐年增大,2006年,已是70多岁的王某生了一场病,病后丧失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来源。无人赡养的王某只好找到肖某要求支付赡养费。肖某却认为:自己与王某没有血缘关系,并且二十多年前王某已经同自己的母亲离婚,因此现在自己没有支付赡养费的义务。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闹到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肖某的母亲结婚后一直与小张生活在一起,并且共同负担了肖某的生活学习费用,可以认定构成事实抚养关系。王某与肖某的某亲离婚后,王某、肖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现在王某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肖某理应承担赡养王某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肖某每月支付王某赡养费700元。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还要赡养继父?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义务,不能区别对待。但具体到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上,法律规定: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事实抚养关系,那么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同婚生子女没有差别。但至于如何判定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要有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去衡量。本案法院认定王某与肖某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所以即使王某与董某离婚,肖某与王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不能解除,当王某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时,肖某仍应履行赡养义务。
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随后解除,继子女不能再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能继承这个问题,这是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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