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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抚养费标准

2022-08-17
按照重庆市社会抚养费标准,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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