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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录音、录像证据合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
录音要以合法手段收集。要提供完整录音证据,而不能擅自剪辑、截取。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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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朋友和您有同样问题。我把提供的分析给您一下,供您参考。 1、录音证据可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民事诉讼法对于影音资料证据的法律认 2、录音证据获取和保存中,注意以下事项: 1)讲明对方姓名,自己姓名,有关人员工作单位,事件起因和目前纠纷情况(很容易理解,一份录音证据充满了“你、我、这事儿、那批货”。模糊的内容,如何顺利获得法院采信?); 2)尽量清晰,尤其人名、数字、品名、日期等关键问题; 3)最好有第三人在场,录音中最好出现有关在场人员姓名等信息(小张、大哥、你我他,等词汇是无效的); 4)避免转录,使用原始载具递交法庭质证,转录可作为备份使用。转录的效果类似于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这点很容易理解,经转录后,原始数据中的创建日期、编辑日期等很容易发生变化。即使技术上可以找回,但鉴定、公证、专业人员意见等程序也是麻烦和经济负担)。 现代诉讼法律实务中,影音资料已经被广泛使用和采用。因此可以积极运用,但不能忽视其他佐证的作用。 从诉讼法证据理论上说,源自于以下原则: 直接证据大于间接证据效力(因此把姓名、内容说清楚为宜); 原始证据大于传来证据效力(因此避免复制); 可疑、模糊、瑕疵证据需证据链条佐证,或否定其效力。
公安机关采用录音证明取证合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判处无期、死缓等犯罪嫌疑人,应采用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讯问。录音或录像更好地实现取证的公正性。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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