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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的构成要素: 主要要素: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要素:主观表现为故意。 3、对象要求: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公务人员的廉...
共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一样的,包括: 1、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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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都具有特定身份,因而在共同受贿的情况下.往往构成共同实行犯。一单位或不同单位的多个国家工作人虽之间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其财物的,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但是如果在共同受贿中,不是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利用了各自职务上的便利,而是有的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有的没有利用,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只起到帮助和教唆作用。也就是说,他虽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这一身份并没有在共同受贿中发挥作用,其作用与没有特定身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相同的。因此,这些行为人往往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 二、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应考虑两点:一是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双方在日常活动中联系紧密,具有建立在共同财产关系的共同利益,容易在受贿犯罪中形成共谋并共同实施犯罪,这使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的共同受贿成为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要形式。二是认定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要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共同犯罪的条件,即双方要有共同的受贿犯罪故意和共同的受贿犯罪行为,这是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前提。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共同受贿的认定同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一样,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共同受贿,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司法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自己并没有直接收受行贿人的财物,也没有要求行贿人将财物交给家属,而是指定交给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其他人。
从严格意义上说,国家工作人员就是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说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第二款所列的人员。所谓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系统的各级机构。第二款列举的人员,只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即学术界所称的“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刑法规定的主体,行为人的职务必须具有公务性质,即以“从事公务”为本质特征。罪主体除上述人员之外,还有一类人员,即“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指除前所述人员外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共事务承担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如党务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常务委员会委员。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公司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个是自然人和公司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二个是共同犯罪行为。三是共同犯罪行为人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时,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从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来看,单方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所有要求,应纳入共同犯罪范畴。从主体方面来看,单方面共犯有两人以上实施犯罪行为,明显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在实践中,无论是单方面帮助犯罪者还是单方面执行犯罪者,还是单方面教唆犯罪者两个以上指向同一犯罪对象的犯罪主体。从共同犯罪行为来看,单方面共犯中两个以上犯罪行为者的行为相互配合,紧密联系,相互支持,共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各犯罪行为者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有原因力,单方面共犯有共同犯罪行为。从共同犯罪的故意来看,否认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共同犯罪行为者之间有明确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交流和交流,单方面的共同犯罪者不知道对方和自己一起实施犯罪,所以没有共同故意的主观条件。对共同犯罪的故意理解是否定争论的焦点。我国刑法对共同故意的理解是共同犯罪者认识到自己与他人合作实施犯罪。②各共同犯罪行为者可以认识到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明确认识到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也可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与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换言之,各共同犯罪人都意识到了共同犯罪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单方面的共犯中,行为者不是自己实施犯罪行为,而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别人的行为一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危害结果。显然,单方面的共犯符合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条件,我们不能否认单方面的共犯主观故意只有单方面的意思联系,也就是单方面的共犯和主犯的意思联系,单方面的共犯属于共同犯罪。共同故意和意思联系是有区别和联系的两个概念。意思联系是共同故意形成的必要方法,各共同犯罪行为者首先有实施某种共同犯罪行为的意思交流和交流,然后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意思联系是共同故意形成的初期阶段,共同故意是意思联系自然进步的必然结果。意思联系包括双向意思联系和单向意思联系,双向意思联系自然形成全面的共同故意,单向意思联系形成单方面的共同故意。认定共同犯罪故意只需共同犯罪人之间有单向的意思联络,并且能够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后果,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即可认定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无需要求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有这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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