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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是行政责任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严格地说,它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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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知情不举”,就是对于明知的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有意隐瞒,不向主管单位或司法机关检举报告的意思,又称为知情不报。 根据法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对犯罪行为“知情不举”,就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负法律责任,知情不举情节严重构成包庇或窝藏罪的,要依法惩处;在特定情况下,知情不举要负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对于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知情的主管人员或者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分别比照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处罚。知情不举者在刑事侦查审判中隐匿犯罪,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构成伪证罪,受到法律的追究。即使不构成犯罪的,也应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诈骗确不知情的一般不构成诈骗罪,不承担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求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不知情的,不符合诈骗罪主观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非法侵害,采取的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对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实践通常称本款规定的防卫过当。在防卫过程中,重大损害是指造成非法侵权人死亡、重伤的后果,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根据保护的权利性质、非法侵权的强度和紧迫性综合衡量,防卫措施缺乏必要性,防卫强度与侵权程度的对比差异很大。在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害的认定相对容易把握,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对复杂。应根据非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御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时机和环境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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