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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能发生在案件审结之后;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否定; 3、不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1、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即胜诉权的否定; 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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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司法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 2、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 3、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4、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 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共同点(相似之处) 1、结果均可由法院以强制驳回的形式使权利主张方的要求或主张得不到满足或实现; 2、二者均是在法院已立案受理起诉之后做出的; 3、二者均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否定。
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必须符合起诉条件。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体包括:当事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以下范围:1、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未受到侵害或虽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损失已由侵害人填补。2、与他人未发生争议或虽然发生争议,但争议已经解决。3、放弃实体权利,如已过诉讼时效等。4、被告不适格。对于上述前三种情况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已形成共识,对后一种被告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在司法实务中存有很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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