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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医疗费,属于职工医保范围内的由其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不足支付部分个人现金支付。时发生的属于职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在本市二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400元;同一自然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凭社保卡去医院或者社区门诊看病: 1、如果卡上有钱且能门诊治疗好的病,花钱不多就使用卡上的钱支付就行了,门诊治疗(除特殊疾病外)是不能报账的。 2、如果住院,根据你选择医院的级别,住院费用的类别,可纳基本医疗报销的费用,扣除起付标准、自费金额、比例自付、年龄比例给予报销的,必须是定点医疗机构才行,直接与医院结算。 3、报销比例根据各地区的规定,可纳基本医疗报销的费用,扣除起付标准、自费金额、比例自付、年龄比例,医院级别给予报销的,具体咨询当地部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各统筹地区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第二十八条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支付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和参保居民就医情况合理确定。第三十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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