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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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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夫妻婚内财产赠与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只要夫妻婚内赠与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夫妻婚内赠与就是有效的。“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夫妻婚内赠与,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给予夫妻另一方。
1、全部有效。赠与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个赠与行为就是有效的。2、部分有效。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是有效的,而对于属于另一方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是无效的。3、全部无效。(1)因违反了公序良俗给第三人,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给第三人,特别是有暧昧关系的第三人,有违社会公德。(2)因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赠与行为侵犯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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