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建议通过交通队委托物价局进行车损评估,然后去4S店维修。注意保存好评估费发票、拖车费发票、拆解费发票、修车发票及车损评估单。如果直接联系保险...
修理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 车辆在检测、维修、养护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维修点负有看管车辆的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报案时,您要带上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本(如被扣就不必带了),开上受损车到您的保险公司所在地,并在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出险通知书》,配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一起检查出险车辆。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定损。您要拿着《车辆出险登记表》去找理赔部定损人员,确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定损后,保险公司会给您一张相应的定损单。然后您就可以拿着《定损单》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修车了。您把《定损单》交给修理厂,修理厂会按照《定损单》上所定的修理项目修车。修理完毕,您要向修理厂索要盖具公章的《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及《材料单》。接着您要和对方车主一起都拿着修车发票去交通队结案,开具《事故证明》,拿回被扣的证件。然后,您就将《出险通知书》、《定损单》、《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事故证明》、《赔款结算单》等各种索赔单证递交到保险公司理赔部,这样您就可以等着领赔款了,保险公司应在10天之内一次结案赔偿。在这里要提醒您的是,您务必在事故结案或车辆修复之后三个月内将各种索赔单据递交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会拒绝给您理赔的。接到保险公司领赔款的通知后,您应带上《车辆出险登记表》和相关身份证明就可以到保险公司领回赔款了。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但是用于销售的商品车,有些法院是支持的,但是个人的车辆贬值损失,法院很难支持,但是中国法院吗,您懂得,万事皆有可能的~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定,车损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依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其中“折旧金额”的车辆保险计算公式为“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9座(含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车辆保险计算公式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04人已浏览
437人已浏览
178人已浏览
3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