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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北京市XX对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怎么区分

2022-10-01
一、两罪的比较(一)根据《》第271条第1款,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排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之外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另外应注意到对于罪主体身份的确定依据不是身份,而是相关人员的职责。 2、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证、房屋等有形财产,也包括类的无形财产。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即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根据《刑法》272条第1款,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1、犯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犯罪相同。2、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犯罪对象是指单位处于货币状态的财产,如各种货币、有价证券,但不包括实物形态的财产。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具体表现为:实施了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管、经手单位资金的财务人员或业务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挪用的资金由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包括期限性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目的性挪用(用于非法活动)、期限与目的并存(数额较大,未超三个月,进行营利活动)。4、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以使用本单位资金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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