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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00元、880元、960元、1050元,各档上调幅度分别为23.1%、23.9%、23...
2月3日,达州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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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地区6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6.50元;二类地区5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6.10元;三类地区5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5.70元;四类地区5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5.20元。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市等10个县区市为一类地区;永登县、合作市等12个县区市为二类地区;秦城区、靖远县等24个县区市为三类地区;清水县、秦安县等41个县区市为四类地区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9个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6个区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自治县、秀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彭水自治县等15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1元/小时。 四、北部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 调整后,重庆市辖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 1、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1550元、1390元; 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7.1元、 15.5元、 13.9元; 3、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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