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所谓被告人“零口供”,是指被告人在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只作无罪辩解,拒绝作有罪供述的情况。在有DNA鉴定等客观性证据或者目击、被害人指证的案件中,即使是出现“零口供”情况也不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但在缺乏有力的客观性证据,言词证据也不稳定或者不完全一致的案件中,出现“零口供”情况则认定犯罪事实存在较大难度。认定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关键是对在案言词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运用。首先,要对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进行纵向分析。如果证言、供述有变化,则须分析该言词证据改变的特点、原因,结合取证时间、环境及该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可能受到诱导等因素,从宏观上判断该言词证据是否可信。其次,要对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进行横向分析。查找各言词证据之间是否有一致的内容,是否足以否定“零口供”被告人的辩解,从微观上判断哪些言词证据可采信。再次,要对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进行反向分析。合理排除证言、供述之间的矛盾,分析证言、供述间细节不一致是由主观判断差别造成的,还是由相关人员虚假性、包庇性作证造成的。最后,要对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进行立体分析。将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指向一致的部分,结合案件其他事实证据,如各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平时有无矛盾,各被告人平时表现、相互间有无“隶属”关系等,判断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确定“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买人口是犯罪行为。该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买卖户口,当然犯法,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2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43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