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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罪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六条【股东不得撤回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修订)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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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公司法注册资本出资的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 3、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注册资本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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