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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不能担任监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不是的。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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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根据《公司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不超过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不超过5年的;(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3年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不超过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选举、委派、聘任有上述情形的人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5种情况的,公司应当解除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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